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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18-12-21 来源: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政策汇编 (2017-2018 年)点击量:18668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7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 知如下:

一、自 2017 年 12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 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 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 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 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4 号)第一条相应废止。

二、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 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 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 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 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 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 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 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通知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 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 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 12 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 12 个自然月 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 100 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 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 100 万元(含 本数)以下的贷款。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 年 10 月 26 日


文章关键词: 融资 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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