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400-01-56871      0471-3949566
当前位置:首页 >政策栏目 > 政策列表 > 政策信息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4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2019-01-02 来源:商务部点击量:109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4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和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生态环境部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进口经营者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商务部、海关总署2017年第93号公告公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doc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28日

 

文章关键词: 进出口 

版块介绍:
政策版块展示最新中央及内蒙古地方政策,对热点政策解读,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推荐,政策引导。
本网站为服务于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的公益性网站,因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来邮来电告知,本站将立即改正。

服务热线:400-01-56871      0471-3949566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路甲72号园艺御景6楼

备案号: 蒙ICP备19003911号-3

运营单位:内蒙古恒伟公共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信息: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蒙公网安备 150105020009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