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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实施《〈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协定税率的通知

2018-06-28 来源:财政部网站点击量:149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关于实施《〈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协定税率的通知

税委会〔2018〕27号

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经国务院核准的《〈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决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对原产于孟加拉国、印度、老挝、韩国、斯里兰卡的进口货物适用《〈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协定税率。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协定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8年6月19日

  附件下载:

  《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协定税率表

  

 

文章关键词: 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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