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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煤炭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实施办法

2021-01-06   点击量:1396

政策: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全面推进煤炭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

  2018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实施《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煤炭资源市场化出让的意见》(内政发〔2018〕22号),明确了2019年1月1日起,除协议出让情形外的新设煤炭矿业权全面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但未对招标、拍卖、挂牌的程序予以明确,可操作性存在一定不足。

  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自治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7〕12号)和自治区开展的煤炭领域违规违法问题专项整治建立长效机制的要求,经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2020年  12月8日,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煤炭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全文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则。明确了制定依据及适用范围。《实施办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7〕12号)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自治区煤炭矿业权竞争性出让适用本办法。

  第二部分,出让方式及条件。《实施办法》从出让方式、产业政策、准入要求、出让勘查程度要求及申请程序方面对出让方式及条件进行了规定。

  第三部分,出让审核。《实施办法》从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上报出让煤炭矿业权请示,转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能源局、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林草局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由自然资源厅汇总并提出是否同意煤炭矿业权公开出让的意见后,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等方面规定了煤炭矿业权出让审核程序。

  第四部分,出让与监督。《实施办法》从煤炭矿业权市场出让实施机构、出让公告公示、出让合同签订、办理矿业权登记、边角煤炭资源出让及加强监督等方面明确了出让与监督有关要求。

  第五部分,附则。《实施办法》对新设置煤炭矿业权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不包括国家规定的特殊情形以及办法实施时间进行了规定。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文章关键词: 煤炭 矿业权 竞争性 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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