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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扶持农村牧区客运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1-01-26   点击量:1247

政策: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农村牧区客运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扶持农村客运发展的一系列重要文件精神,积极推动我区农村牧区客运可持续发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扶持农村牧区客运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农村牧区客运具有普遍的公共服务性和社会公益性,是一项惠泽百姓、服务“三农”的民心工程。具备条件的建制村通客车是交通运输脱贫攻坚的兜底性任务,近年来,我区农村牧区交通基础设施明显改善,农牧民群众“出行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但农村牧区客运仍存在许多问题,特别是许多地区的农村牧区客运经营困难,持续性保障客运供给乏力,“通返不通”的现象很有可能发生,与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要求相比,存在许多不适应的问题。因此,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关扶持政策,落实地方人民政府主体责任,使农村牧区客运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结合我区农村牧区客运经营实际制定本《通知》,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和要求,更好满足农牧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主要内容

  《通知》共三部分,即农村牧区客运的重要性、主要任务、工作要求,内容包括:

  (一)提出了农村牧区客运的公益属性、重要作用、总体要求,及发展农村牧区客运的必要性。

  (二)明确了主要任务,一是提出科学规划农村牧区客运发展,落实客运基础设施建设和使用的税收优惠政策,提高农村牧区客运站利用率,推动城乡公交一体化改造;二是完善农村牧区客运价格体系,做好运价执行监管,保障低票价政策稳定实行;三是优化农村牧区客运许可机制,简化各种许可、审验程序手续;四是建立农村牧区客运财政补贴机制,将农村牧区客运纳入本级公共财政预算,对农村牧区客运车辆、已投入运营的苏木乡镇农村牧区客运站和承担农村牧区客运功能的旗县(市、区)客运站,给与一定运营补贴。

  (三)具体工作要求,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牧区客运发展的责任主体;二是严格补贴发放,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用;三是强化考核管理,加强市场监管,从严查处非法营运和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文章关键词: 农村牧区 客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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