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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地区划转行政许可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政

2022-01-14   点击量:204

政策: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地区划转行政许可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

  一、政策制定背景

  2017年以来,按照中央要求,内蒙古自治区在呼和浩特市、乌海市等7个盟市本级、23个旗县(市、区)和1个开发区共31个地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取得一定成效。随着改革的深入,实践中存在部分领域和事项审管衔接不畅、上级部门业务指导不够以及试点地区划转事项难、事项不统一、含金量不高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改革成效。自治区针对改革试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在深入调研、学习考察、反复论证基础上,起草了《关于印发〈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地区划转行政许可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研究编制了《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地区划转行政许可事项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就统一规范划转行政许可事项及深化相关改革提出具体措施办法。

  二、政策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深化“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统一划转行政许可事项、进一步完善审管衔接机制、持续优化审批服务方式、加强上下级协同配合、强化工作保障等六部分内容。

  《指导目录》明确划转131项行政许可事项(必划76项,应划55项),涉及自治区20个业务指导部门均同意试点地区划转。其中,划转事项中盟市和旗县均行使的事项为92项,盟市层面独立行使的事项为20项,旗县层面独立行使的事项为19 项。

  三、《指导目录》编制的主要考量

  一是依法划转。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及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相关要求,将与企业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经常发生、申请量大的事项划转至行政审批部门。

  二是注重实际。对公安、生态、应急、意识形态等领域,涉及安全风险程度较高的事项未纳入《指导目录》,待条件成熟后根据实际逐步划转。

  三是突出重点。重点就市场准入、投资建设等领域的审批事项进行划转,增加事项划转“含金量”。

  四是分类实施。划转事项分为“必划”和“应划”两类,必划事项必须全部划转至行政审批部门实施,应划事项根据实际承接能力分期分批划转到位。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文章关键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地区划转行政许可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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