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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经济合同
联系人: 业**
联系电话:047****8979
服务类别:公证服务
服务项目介绍
服务对象:公证服务
服务方式:电话服务;上门服务
收费模式:1、证明经济合同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收取0.25%;5,000,001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2)证明其它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20,000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0.8%;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5%;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2%;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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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描述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北方公证处(原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公证处)成立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现有执业公证员10名,均为法律本科毕业,辅助工作人员40余名,设有业务室、研究室、调查核实部、质检部、制证部、档案部、综合部、办公室等部门,办理国内、涉外公证业务。在基础设施方面,北方公证处装备了能满足各种工作需要的现代化办公设备、设施,开发了公证业务管理软件,是自治区公证行业中较早实现电子网络化办公的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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